[2004-03-10] 文匯論壇.港人應尊重《中國憲法》
梁美芬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香港人必須承認及遵守《中國憲法》中規定「一國」的運作。縱使有關的全國機制在香港不直接實施,香港人也不能違反這個機制。香港人要做的是要承認、尊重及遵守《中國憲法》。承認、尊重與遵守對方在實行的法律及制度是必須的。
最近香港掀起香港人愛國是否需要愛黨的討論。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憲法》)如何在香港適用進行一些理性的討論。
《基本法》的序言明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中國憲法》適用香港
因此,回歸後,《中國憲法》第31條必須適用於香港。現在的問題是,除了《中國憲法》第31條外,其他有關的《中國憲法》條文是否適用於香港?有論者認為,其他憲法條文一律不適用於香港,亦有認為應該全部適用於香港。筆者認為中國《中國憲法》除了第31條外,其他條文在廣義上均適用於香港,但很多部分並不直接實施。《中國憲法》在香港的適用問題,並不能一刀切去處理,必須以「一國兩制」的原則出發,再作詳細分類。例如,如何選出國家主席,國家主席的權力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中國等運作均應適用香港,因為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區,應該適用有關國家中央機關的權力等憲法條文。又例如,《中國憲法》明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這都是符合「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原則,香港人應該遵守。至於有關實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等條文則不會在香港實施。
港人應承認「一國」運作
1997年7月1日開始,香港人必須承認及遵守《中國憲法》中規定「一國」的運作。縱使有關的全國機制在香港不直接實施,香港人也不能違反這個機制。香港人要做的是要承認、尊重及遵守《中國憲法》。遵守是有法律含義的,意味著不能破壞。而香港《基本法》本身亦有把部分中央認為必須透過《基本法》明訂的「一國」機制寫出來: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享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基本法》的修改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都屬於「一國」的機制。透過《基本法》寫清楚的機制,雖然在解釋上內地與香港會有爭拗,但仍然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問題是一些沒有寫清楚的機制會不會在香港適用?又或香港人應不應該遵守?又例如,現在爭議較大的是《中國憲法》的序言明訂了四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道路、馬、列、毛思想以及共產黨領導。香港應如何看待這些原則?筆者認為,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中國憲法》序言提及的四項基本法原則並不應該在香港直接實施,但香港人必須承認、尊重及遵守這些基本堅持在全國的地位及有效性。
愛國有客觀行為準則
愛與尊重都是有感性因素,亦有客觀行為的準則。香港管治者是否愛國,這是一個政治情操的要求,若香港的從政者享有高位卻缺乏了愛自己國家及民族的情操,這是香港社會及中國的悲哀。不過,愛國是很難用「法律」去界定。在國內,大部分從政者都是中國共產黨的黨員。對黨員來說,「愛黨」也是一個政治情操的要求。在國內,很多中國老百姓雖然不是共產黨員,但他們必須遵守及尊重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是一個法律的要求,尊重亦包括不會做出誣衊及辱罵等行為。
中國的方針政策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而《基本法》就是這個方針政策的法律體現。因此,《基本法》享有全國性法律地位,即中央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須遵守《基本法》。《基本法》主要在香港實施,但中國各地亦須遵守及尊重《基本法》。
遵守對方的法律制度
例如,《基本法》對中國其他省、市及部門亦有約束力。《基本法》第22條特別說明中央各部門、省、自治區均不得干預香港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若《基本法》沒有全國性法律的地位,中央各部門就不用遵守《基本法》的有關條文。例如,中央稅務部門可以不理《基本法》,根據全國收稅的法律去向香港徵收稅項。又例如,其他省份可以不理《基本法》的規定,單方面批准內地人來香港定居。因此,《基本法》雖然不在中國內地直接實施,但《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是全國均要遵守的。中國各省市並不可以做出不尊重及不遵守《基本法》的行為。
香港亦應以同樣態度看待中國的《憲法》及《基本法》。「一國兩制」之成功實施,必須要內地與香港互相尊重及遵守對方的制度及法律。這不意味著彼此的法律及制度要在對方的地方直接實施,但是承認、尊重與遵守對方在實行的法律及制度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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