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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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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1] 有限公司清盤 (五之三)

 要展開強制清盤的程序,申請人必須向香港高等法院呈交一份清盤申請書。清盤申請書的內容通常包括公司的成立日期、法定地址、資本總額、成立目的、以及申請人要求將公司清盤的理由和事實的根據。收到清盤申請書後,法院會訂定聆訊日期,並在聆訊當日考慮所有相關的情況,作出是否宣佈強制執行清盤的決定。

 如法院的決定是宣佈強制執行清盤,法院便會委任一名清盤人,清盤人可以由破產管理處或公司的債權人所建議的人選擔任,亦可由破產管理處本身擔任。

 清盤人的職責,是在清盤期間按照法例的規定及法院的指示,辦理一切有關清盤的事務,包括接收公司的資產,以及將公司的資產分發,用以抵償清盤的費用及公司的債務等。在清盤的程序結束後,法院便會下令宣佈公司解散。下回續談自願清盤。

黃嘉霖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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