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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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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1] 有限公司清盤 (五之四)

 當公司的財政陷入困境,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可選擇以自願清盤解決本來無法處理的問題。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在下列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提出自願清盤:

(一) 公司的章程中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已經屆滿,或特定的情況已經發生;

(二) 在特定的情況下,公司的董事認定公司因負債而不能繼續經營,應該清盤;

(三) 公司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特別決議,要求將公司自願清盤;

(四) 公司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特別決議,認定公司因負債而不能繼續經營,應該清盤。

 在清盤的程序展開後,公司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以討論有關清盤的事務。正如強制清盤的情況一樣,公司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辦理一切有關清盤的事務。清盤人的委任,會由公司的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決定。在清盤的程序完成後三個月,公司便會解散。

黃嘉霖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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