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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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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3] 人大可頒港緊急狀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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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盛華仁,國務委員唐家璇出席座談會。(中新社)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盛華仁昨天在北京舉行的紀念香港基本法頒佈14周年座談會上明確指出: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香港基本法對中央管治特別行政區的權力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香港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權不是程序性的,而是實質性的,從而保證中央能夠通過行政長官來實現對特別行政區的有效管治,這是維護國家統一的重要手段。

 香港基本法還規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公佈或立法實施。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以將有關法律發回,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可頒令全國法律在港實施

 基本法還規定,如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他指出,中央行使上述管治權,特別是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對於保證基本法的正確實施,維護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有效管治,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盛華仁說,香港基本法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國家的一部基本法律,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香港具有憲制性地位。它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法律之上,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據和基礎。

不干預不等於撒手不管

 盛華仁指出,認同「一國兩制」必須首先認同「一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同國家的主體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沒有「一個國家」就不可能有「兩種制度」。「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國家的主體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這個前提下,特別行政區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特別行政區是祖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它根據中央的授權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中央政府不干預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但這並不等於中央對事關國家主權和安全的重大問題撒手不管;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但必須切實維護中央的權威和國家的利益,決不允許極少數人在特別行政區進行針對中央政府和分裂國家的活動。

港政體中央有決定權

 盛華仁表示,在香港基本法實施的過程中,對一些問題有不同的認識,甚至出現一些爭論,也是正常的。通過有益的探索和討論,會有助於人們對基本法的深入了解。全面、完整地理解「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關鍵是要抓住「一國」與「兩制」的關係這一根本性問題。

 他強調,香港的政治體制是由基本法規定的。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香港政治體制中的重大問題,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這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不是特別行政區單方面能夠決定的,中央自始至終都有決定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必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循序漸進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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