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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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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4] 「知識產權」版權 (四之一):版權簡介

 香港銳意發展創意工業,保護創意的知識產權權利尤其重要,版權的保護對象主要便是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照片、聲音紀錄、影片、廣播、互聯網等。版權保護著重的是原創,而非該作品是否有藝術價值,即使家中小朋友的塗鴉或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版權與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如商標、外觀設計、專利不同,不須在香港註冊,便自動獲得法律的保護。

 香港有關版權保護的法規主要記載於《版權條例》,各地作者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法律保護。同樣地,不少國際版權公約如《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國際版權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所以香港創作人的作品在上述公約的簽約國也受到保護。

 版權的法律保護不是永遠的,因為版權的期限一般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50年為止,但會視乎作品的類別或其他原因有所變更。法律提供的保護可分為民事、刑事兩大類。民事方面,版權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以禁制令制止侵權者進一步侵權,以及向其索償。刑事方面,《版權條例》提供很多的條文,對不同形式的盜用版權活動,加以制裁,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最高刑罰為就每份侵權物品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4年。

柯曉宇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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