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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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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4] 「知識產權」版權 (四之二):平行進口

 平行進口貨品俗稱「水貨」。就香港而言,是指未經香港境內知識產權擁有人授權,將該擁有人或其被許可人 (Licensee) 在境外 (如大陸) 投放市場的產品進口香港境內。平行進口貨品在不少商鋪也可買到,市民普遍歡迎這類貨品,認為選擇較多,而價格因競爭而變得較便宜,但不是所有平行進口貨品都是合法的。《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 於2003年11月28日生效後,平行進口限制便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即電腦軟件。但如該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或影像等,如鐳射唱片、VCD、DVD一類的音像製品,則有關限制仍然適用。該限制是這樣的,根據《修訂條例》,如任何人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 (除上述電腦軟件產品外) 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用途,如該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8個月,便屬刑事罪行。

 至於如何判斷平行進口貨品的「主要賣點」,上述《修訂條例》列出了一假設測試,即假設一般人獲取該經平行進口產品只作自用。如果該人獲取該產品,是為了獲取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的複製品的可能性,大於為了獲取載於該產品中其他種類作品(例如根據某電影編寫的電腦遊戲程式)的複製品的可能性,則該產品將繼續受到限制。

柯曉宇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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