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7] 港人告國家商評委一審敗訴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實習記者王玨16日電】本港居民林麗珍狀告國家商評委的訴訟未獲法院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判決,駁回林麗珍關於內地著名快餐品牌「永和大王」商標註冊不合法、要求國家商評委撤銷對「永和大王及圖」商標註冊的訴訟請求。「永和大王」暫時度過了這場商標危機。
訴「永和大王」商標
據了解,「永和大王及圖」於1996年由永和公司向國家商評委申請註冊,1998年8月,經核准爭議商標轉讓給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同年,港人林麗珍向國家商評委申請撤銷「永和大王及圖」商標,但被駁回。林麗珍遂於今年年初將國家商評委告上法庭。林麗珍指,依據內地商標法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及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而永和是臨近台北市的一個都市名稱,且素以豆漿餐飲聞名,「永和」及「永和豆漿大王」在台北市早被眾多的豆漿素食餐飲點所使用,已成為一豆漿為主的中式素食服務業的通用名稱。她指控,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公司過去從未在永和市從事過豆漿業,卻在內地註冊帶有明顯地域性的商標,屬「誇大且貶低同業的欺騙性宣傳」,因此國家商評委應撤銷上海永和豆漿「永和大王」的註冊商標。而國家商評委卻認為,雖然「永和豆漿」在台灣被部分中式快餐企業較多使用為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但尚不足以證明「永和」已經成為豆漿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標誌。「永和大王」由「永和」和「大王」兩個詞語組成,整體與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永和」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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