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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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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9] 「個人權益」工傷及人身傷亡賠償 (四之四)

 災難性的受傷是指受害人需要接受不斷的照料及留心,及在有生之年是無能力行事的,高等法院建議的賠償金額為港幣一百萬元。在一九九七年某案例中,一名男子從一幢大廈的窗口爬出外牆的棚架查看漏水情況時,棚架突然倒塌致使他受傷。該名男子在意外後只有頭部及面部可以活動,並患有長期頭及肩膀痛及抽搐和嚴重抑鬱。法官判決該名男子獲得港幣二百萬元作為因意外所承受的痛苦及失去的生活適意的賠償。當然上述賠償金額只作參考,法庭會因應不同案件的背景作出不同的判決。

 除上述的非金錢性損失外,法庭亦會就金錢性損失,如將來的醫療費及專項損害賠償作出判決。在一九九九年高等法院某案例中,法院曾就受害人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而判受害人獲得港幣三萬元的將來的醫療費賠償。

 專項損害賠償可包括由意外後至審訊時所失去的收入及在意外中所失去的個人物品。現時法庭已確認中國傳統藥物和食品,只要能提供有關單據,法庭批予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他在跌打、草藥及特別食品上所作出的合理開支。

黃家振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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