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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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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9] 「個人權益」工傷及人身傷亡賠償 (四之三)

 在索償案中的個別損害賠償項目可分為下列各項:

1. 因意外所承受的痛苦及失去的生活適意(Pain Suffer & Loss of Amenities);

2. 因意外所失去的謀生能力(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3. 因意外所失去的將來謀生能力( Loss of Future Earning);

4. 一般損害賠償 (General Damages); 及

5. 專項損害賠償 (Special Damages)

 賠償金額多寡視乎原告人的傷勢是嚴重受傷、重大受傷、嚴重失去活動能力的受傷、或是災難性的受傷。

 嚴重受傷是在人身傷亡賠償案中最低的一項賠償。嚴重受傷是指受傷令受害人的行動不便,但不影響受害人重過意外前的生活模式。高等法院在一九九六年曾在某案例中建議嚴重受傷的賠償金額為港幣六萬至八萬元。

 重大受傷是指在意外後, 受害人需要長時間留在醫院接受治療及令原告人在行動上做成限制, 或令原告人在有生之年中大部份時間都需要接受治療。高等法院在上述案例中建議嚴重受傷的賠償金額為港幣五十四萬至六十六萬元。

黃家振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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