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9] 「個人權益」工傷及人身傷亡賠償 (四之一)
在工傷索償案件中最重要証明的是受害人與其僱主之間是有僱庸合約,並意外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內,而受害人正是替僱主工作因而受傷的。
若受害人能夠証明意外是因工受傷的話,他可以跟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得到賠償,但受害人必須要在意外發生後兩年內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而賠償則會視乎意外對受害人是否造成永久性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永久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是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如受害人在這類案件中認為有第三者是需要對意外負上法律責任的話,他可以向僱主及該第三者提出索償。要注意的是,這類案件除上述的時間限制外,當勞工署的判傷結果發出後,若受害人仍然不接受判傷結果的話,他必須在勞工署第二次的判傷結果發出後六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的申請。
在完成工傷索傷償的法律程序後,受害人可以遵民事程序於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視乎索償金額而定)向僱主提出人身傷亡索償。值得一提的是,在工傷索償所獲得的賠償會在人身傷亡索償所獲得的賠償中扣減。
黃家振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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