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9] 「個人權益」工傷及人身傷亡賠償 (四之二)
人身傷亡賠償是指在意外中的受害人或在致命意外中的死者家屬根據香港法例第22章<致命意外條例>向引致意外發生的人士,就受害人的身體受損程度而提出的金錢索償。提出索償者需要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 <時效條例>第27及28條中所訂明的時限入稟法庭提出申索,總的來說是必須要在意外發生後的三年內向引致意外發生的人士提出法律行動。
在一般的人身傷亡索償案中,受害人是可以根據普通法中,如疏忽或疏視等, 向引致意外發生的人士提出索償。如果受害人需要對意外負上部份責任的話,他仍可獲得賠償,但是法庭會考慮他在意外中需負擔的責任百分比而作出裁決,例如:受害人人因未有按法例配帶安全帶,而加重受傷程度。但若有關意外完全是受害人自己引致,例如受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橫過馬路,該索償案的成功機會是相當之低。一般來說在索償案中的個別損害賠償項目可分為四項。下回續談。
黃家振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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