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3] 「個人權益」有關 「不當影響」 (Undue Influence)的法律原則 (下)
前文提及一宗有關"不當影響" 的判例案情,今天我們再談談上訴法院的判決:
1. 原告人或其代理人沒有向案中夫婦清楚地解釋該按揭契約的性質及影響,特別是有關於按揭人的責任範圍。
2. 處理該案的律師事務所沒有清楚地向該對夫婦解釋他們有權尋找獨立的法律意見。
3. 處理該案的律師事務所沒有清楚地向該妻子解釋她自己有權尋找獨立的法律意見,並聘請有別於其丈夫的律師事務所作為其法律代表。
4. 案中妻子在事件中對於其丈夫絕對信任,在簽署文件前更受其丈夫不當影響 (妻子擔心如不簽署該按揭, 會出現離婚的危機)。
5. 基於上述理由, 案中妻子有權撤銷有關交易。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下面幾點值得注意:
1. 任何人被通知將自己名下的物業作為他人債項的抵押時, 實際上是承諾了一項無限額的債項擔保。
2. 法庭提醒律師事務所, 每當需要安排客戶簽署法律文件時, 妥當的做法是要求有關人士以書面聲明他已被提醒可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3. 當夫婦共同參與一宗交易, 而其中一方明顯地不存在著任何利益時,代表律師更有必要向該 "其中一方"提出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的權利(即分別及獨立地向"其中一方"解釋有關其即將簽署的文件內容及法律後果), 避免"不當影響"的產生。
區美玲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