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3] 「個人權益」有關 「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的法律原則 (上)
在合約法中, 有一項原則稱為"不當影響" : 當投訴人及犯過失的人之間存在著一種信託/信任及信用的關係, 及可以合理地假設犯過失的人已濫用了有關關係, 促使投訴人參與一項存疑的交易時, 該交易有可能被撤銷。 投訴人及犯過失的人常見存在著下列其中一種關係:
a) 夫婦
b) 父子
c) 專業人士 (如律師、 醫生、 會計師)與客戶
d) 銀行職員與客戶
我們可從下列一宗香港上訴法院的判例了解這原則的運作。 這案件的名稱為:The China State Bank Limited v Fung Chin Kan and Lee Yuen Wah & others (CACV000178/2000)
這案件的判決對於處理三方面按揭的銀行及律師在實務上帶來很大的啟示, 同時亦重申 "不當影響"這項確立多時的法律原則。
案情:
案件涉及一按揭物業, 註冊業主為一對夫婦。 丈夫熟悉一間有限公司 (下稱「該公司」) 的董事及股東。 但丈夫本人在該公司沒有任何利益及權益。於一九九六年二月,該夫婦將自己名下的物業承按給永亨銀行, 以確保銀行給予該公司港幣四百萬元的借貸。於一九九七年四月, 該公司的董事要求丈夫將物業轉按給原告人, 以提供港幣三百三十萬元予 該公司作融資用途。 丈夫所得的利益是該公司協助他把一九九六年的按揭解除。
該夫婦於一九九七年五月簽署按揭文件,完成轉按手續。 該按揭契據有三方立約人。該公司為借款人, 原告人為貸款人, 該夫婦為按揭人, 涉案律師事務所代表三方處理有關按揭。 該夫婦沒有分別聘用獨立法律代表或聽取獨立法律意見。
最後, 該公司未有依照契約條文供款,該夫婦以按揭人身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即所有應付而未付的按揭債項。該夫婦於是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其依據為不當影響及失實陳述的原則。
判決如何, 下回分解。
區美玲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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