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5] 「家事及離婚」家法侍侯 (五之五):解決財務糾紛
香港法院最近發出實務指引,就婚姻訴訟中處理財務糾紛之法律程序作出重大改革,為訴訟雙方設立解決財務糾紛的‘調解性’聆訊,目的是協助雙方盡早介定所爭議的事項、方便及鼓勵達成和解及減省訴訟費用。
新指引適用於2003年12月29日或以後提出之離婚申請而訴訟雙方未能就家庭財務糾紛達成協議。以往即使訴訟雙方自願參加由法院推行之家事調解,調解會議只由具備法律、心理學、社會工作或社會科學方面資格的調解員主持。新指引要求雙方出席由法官主持之排解財務糾紛聆訊。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雙方必須出席每次聆訊。
在文件準備方面,新指引實施前法院一般命令被申索一方於命令發出後21天內先存檔法院及送交另一方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並提交過去兩年之薪酬通知單、報稅表、銀行帳戶(包括業務帳目)之報表、及資產和債務之有關文件作為證物。另一方則需於其後的14天內存檔及送交其陳述書。新指引實施後,雙方需於排解財務糾紛聆訊前按法院之指示同時存檔及交換雙方之陳述書。若只有一方能按時存檔陳述書,則該方可把陳述書封存在密封的信封內。除非另一方能夠存檔及交換其陳述書,否則該方不可閱覽對方的陳述書。
為使雙方清楚考慮所招致之訟費,新指引要求雙方於每一次聆訊前交換並存檔一份截至當時為止之訟費估計書。若雙方未能於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中達成任何協議,法院便會發出指引說明如何進行以後的程序及訂定最終審訊日期,而主持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法官不得主持該申請的最終審訊。
林珮珊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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