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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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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5] 「家事及離婚」家法侍侯 (五之四):對簿公堂

 若婚姻雙方同意離婚,亦符合法律上分居的要求,那麼離婚手續是很簡單的。 一般來說,無爭議的離婚程序需時約六至八個月。

 然而,若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提出指控,那麼離婚可能會花上一年或以上。 舉例說,妻子因丈夫通姦或包二奶而提出離婚,丈夫不承認甚至反指太太的行為不合理引致他無法繼續和她生活,婚姻破裂錯在太太。 由於各執一詞,各有立場,法庭需要經過審訊才能決定誰的離婚申請有理據,然後才批出離婚判令。在香港離婚,法院會先批出暫准判令,經過6星期冷靜期後呈請人再申請絕對離婚令,婚姻才結束。

 很多時候,當配偶提出離婚申請後,對方就停止供養或藉此向受養的一方施加經濟或心理壓力,迫使對方和解或同意離婚,甚至放棄子女管養權等。其實沒有經濟能力的一方可申請法律援助或向社會福利處求助,於離婚訴訟期間提供法律援助及經濟上的支持。受到暴力傷害的配偶,亦可要求庇護及居所安排。概括來說,香港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及社會福利可向有需要的人仕提供足夠的協助。

劉潤華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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