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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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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5] 「家事及離婚」家法侍侯 (五之二):分居,贍養及禁制令

 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締結婚姻後,無論婚姻是內地或是香港註冊都應了解香港家事相關法例下夫婦雙方的權利及責任。

 如妻子通常由丈夫負擔生活費用,一旦丈夫疏忽供養,妻子可向丈夫提出申索,由法院命令丈夫提供居所及贍養費。若丈夫不合理地違反命令,他有機會被視作藐視法庭而被監禁。妻子身居在內地亦可來港申請。若妻子與別人通姦,則不能申請分居期間的贍養費。

 若婚姻一方經常醉酒或毆打等暴力行為,受害一方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或分居令。禁制令可禁止對方接近或回家,甚至接觸受虐侍子女等。若禁制令是根據家庭暴力條例作出的,警方有權拘捕違反禁制令的人仕及之後將他/她帶上法院,由法官判刑。若法院頒令分居,配偶便不可強迫另一方恢復同居或要求性行為。

 一般人誤解夫婦分居必須分開居所居住。其實祗要是雙方非共同生活,例如分房而睡,停止性生活及社交生活,亦分開進食及互不照顧對方等便會視作分居。但最重要的是雙方分居的意圖,而該意圖是不須配偶同意的。當然,最不含糊的分居安排是雙方簽署分居契約,聲明分居意圖及同時協議分居至離婚期間雙方的權責及財產處理,避免日後爭拗。假如單純是外在因素導致雙方分開居住,如丈夫在香港坐監,無法回內地探望妻子,則並不構成分居了。

劉潤華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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