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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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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5] 「家事及離婚」家法侍侯 (五之一):內地登記結婚香港離婚 ?

 近年,香港人與內地人離婚問題的個案越來越多,當中很多人誤以為離婚申請必須要在登記婚姻之地方提出。

 例如:香港居民陳先生在內地汕頭市與內地居民李女士登記結婚,後來李女士獲批單程証來港定居。 其後雙方產生不愉快之分歧,所以決定協議離婚。根據香港法例,法院審理離婚申請的權限並不取決於該婚姻是否根據香港法律諦結。香港法院可就任何一夫一妻制並按當地法律諦結的婚姻宣判離婚,只要在提出離婚申請當日,婚姻的其中一方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1. 婚姻的其中一方以香港為居籍;或

2. 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在提出申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慣常居於香港;或

3. 婚姻的其中一方與香港有密切關係。

 離婚申請人亦必須向法院証明該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使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的事實:

1.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申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其共同生活;

2. 配偶的行為使申請人無合理期望與其共同生活;

3. 申請人和配偶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分居滿1年而配偶同意離婚;

4. 申請人和配偶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已分居最少2 年;或

5. 在申請離婚時,配偶已離棄申請人最少1 年。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項條件,陳先生或李女士均可向香港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劉潤華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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