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30] 人大釋法不影響高度自治
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署名文章,譯載如下:
香港人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制發展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見,如果長期爭論下去,對於求取共識、制定方案,並沒有好處。何況,香港正需要集中精力抓住機遇,振興經濟,改善民生,故多花時間浪費在對基本法的條文的紛爭,將會損害香港人的根本福祉。
人大釋法,解釋清楚改變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香港的選舉辦法,啟動機制應如何理解,「零七年之後」是否也包括零七年?政制的變動,關係到中央和特區的關係,關係到各階層的利益,這都需要中央和香港特區形成共識。人大釋法有助於香港同胞停止紛爭,有助於早日進入政制發展的討論。這是合適的,也是及時的。
釋法體現法治原則
人大釋法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法治原則。香港的高度自治,由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所授權。香港基本法由人大制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已經有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也授權人大解釋全國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在九九年十二月三日的聲明中,也肯定了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解釋基本法,不受到任何限制。所以,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完全合法的。有些人提出反對,說明他們選擇性地接受基本法部分條文,自己不喜歡的條文,就視而不見。這不是尊重法治的態度。
有助政制發展討論
人大釋法並不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因為有關政制發展的問題,有關條文比較抽象,人大按照立法原意為有關規定的原則解釋清楚,有利於香港不同的理解得到澄清。凡是涉及政制發展、涉及中央和地方關係的條文,都不是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所以,人大釋法不會影響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已有明確的規定,立法會不可以提出涉及政制、政府政策、財政收支的議案,所以,香港政制發展的啟動機制,不屬於立法會的權力範圍。至於啟動機制如何理解,可透過人大釋法得到澄清。如果基本法沒有啟動機制授權,沒有機制,反而更加難以處理政制發展。
按基本法原則釋法
人大釋法一定會按照基本法的原則進行,合法合情合理。並不會如某些人所誣指:有的改為沒有,沒有的改為有。香港人對此不必擔心。
有些人把香港當成獨立的政治實體,以為什麼事情都不必中央處理。這實際是只講「兩制」不講「一國」,不承認中央政府已經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不承認「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不承認政體問題中央有參與權和決定權。「一國兩制」是一種由中央授權自治的體制。香港內部管理的事,香港可以自行決定,但是,授權以外的事情,中央還是可以參與的。涉及基本法條文的發展和修改,就必須人大的參與。人大的參與是為了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是為了六百多萬香港同胞的福祉,香港人應該相信中央政府落實「一國兩制」的誠意和決心。
有些人連人大釋法的內容也不知道,就閉上眼睛反對,其實這些人的心理狀態是「凡中必反」,這對問題解決毫無幫助,反而是為港人就政制發展尋求共識設置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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