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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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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31] 政府對政改法律程序看法

1 採用何種立法方式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應採用兩個層次:先按基本法有關附件的程序修改,然後修訂本地選舉條例落實細節安排。

2 是否需援引基本法159條

 可依照基本法有關附件所載列的特別程序作出修改,只要有關修改不偏離基本法的主體條文,便無須援引第159條的修改程序。

3 修改工作如何啟動

 關於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啟動問題,倘若確定了需要修改產生辦法,便須按照有關附件的程序處理。參照基本法第74條,只有特區政府才可以在立法會提出有關政治體制的法律草案。

4 第四屆立法會的組成

 如果未能就第四屆立法會的組成達成共識,可沿用第三屆的組成方法。

5 如何理解「2007年以後」

 如有需要,2007年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以考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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