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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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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1] 分析員作評論擬須用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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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昨發表《關於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架構的諮詢文件》建議。圖為主席沈聯濤。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李永青)證監會昨發表《關於處理分析員利益衝突的監管架構的諮詢文件》建議,分析員在媒體或透過媒體發表評論時,必須披露真實姓名、牌照狀況及所屬商號名稱,另建議禁止分析員在發表研究報告前30日或之後1日,買賣相關股份。

前30日後1日禁買賣股份

 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表示,有關建議是希望以更清晰具體的指引,處理香港市場可能發生的潛在及實際分析員利益衝突事件。諮詢工作至4月底結束,證監會希望第3季就諮詢作總結,年底前落實。

 文件建議,證券行為分析員訂立書面政策及監控程序,規管分析員所進行的投資,分析員若擁有其研究所涉及的上市公司投資,應披露持倉及財務權益。

諮詢至月底望年底落實

 同時,建議禁止分析員參與招攬業務活動,包括商務推銷及巡迴推介,不應安排分析員,向投資銀行、企業顧問或證券交易部門匯報;分析員的薪酬,不應與投資銀行,企業顧問或買賣交易掛鉤,以確保分析員意見的獨立性。

 同時,分析員或其有關連人士,如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人員;又或分析員所屬的公司,持有被分析的上市公司,逾1%股權,或涉及金額高於500萬元等,均要強制披露。但若分析員向客戶一對一情況下,提供意見則不受限制。

保薦人不應發表有關研究

 文件還建議,在公開招股活動中擔任經理人或保薦人的投資銀行及證券行,不應就有關上市公司發表任何投資研究,有關期間為招股活動緊接交易達成當日之後的40天;或在第二市場公開發售股份,則為緊接交易達成當日之後的10天。此外,證券行應作出為發行人的金融產品進行莊家活動的披露,及應作出與發行人相關關係的披露。

 凡證券行目前或在過往12個月之內曾經與上市公司有關投資銀行業務的關係,應予披露。證券行所發表的投資研究如涵蓋某個發行人的金融產品,商號不應在該等投資研究發表前不當地交易或買賣該等金融產品。

分析員指個別建議過嚴

 對於證監建議,有分析員認為,整體建議可以接受,但個別要求過嚴,擔心會加重中小證券行的經營成本。匯業財經集團研究部主管熊麗萍說, 證監會提出要求分析員披露利益衝突,屬合理建議,但擔心部分投資者知道分析員的持股狀況後,就以為反映某些股份值得投資,令有關披露反而造成誤導作用。

 熊麗萍又認為,禁止分析員在發表研究報告前30日買賣有關股份,要求太嚴,有關措施變相要求分析員不能投資所研究的股份。

 不過,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會長麥勤創說,證監會的建議是跟隨國際做法,大證券行已執行有關措施。他預料,建議對中小證券行影響較大,分析員將來不可以同時兼顧研究和推銷工作,只能兩者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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