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3] 被告認收錢打黃毓民
【本報訊】城中名嘴黃毓民遇襲案,昨於九龍城法院再提訊,案情透露有人向警方承認收錢打人,案發當日黃毓民在尖沙咀金巴利道遭人圍毆,其間至少腹部被打中一拳,控方相信事件與他於九龍城開設的私房牛肉麵店有關,落案的兩名被告現仍需還押看管,不准保釋。
涉嫌打傷名嘴黃毓民的被告李國華,52歲,被控於本年3月16日,在尖沙咀金巴利道襲擊黃毓民。另一名被告崔偉明,51歲,被控於同一日以「14K」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及一項普通襲擊的罪名,他昨因仍然於廣華醫院留醫而缺席聆訊,也因此法庭將押後處理合併案件的事宜。兩名被告均報稱無業。
據控方的案情指,被告李國華涉嫌於3月16日,出拳擊中黃毓民的腹部一下。同時,被捕的其中一名被告曾於警誡下表示,有人付錢給他,要他打黃毓民,於是涉案人士就在尖沙咀埋伏,在黃下車時即上前襲擊。
法官不准被告保釋
被告李國華昨透過辯方律師提出擔保申請,並指有關的案件至今仍未訂有審訊日期,被告亦願以3000元現金,每日到石硤尾警署報到作擔保條件,另願意不接近涉案的麵店。裁判官麥健濤昨表示,由於案件涉及「串謀毆打」,指控十分嚴重,故拒絕被告的擔保申請。裁判官表示有關的擔保申請可安排於4月8日再上庭覆核,同日亦會處理另一名被告崔偉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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