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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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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3] 人大釋法有利政制健康發展

葉高秀

 四月二日至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將審議由人大委員長會議提交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與附件二中有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中,所涉及的原則問題及立法原意等進行解釋的草案。香港社會輿論對此都持正面和良性的反應,認為釋法可以平息本港近期關於政制改革的爭論,有助政制的良性發展和本港的長遠利益。自然也有一些所謂「民主派」人士表示異議,對釋法橫加指責,任意歪曲。

人大釋法無可厚非

 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明文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在國家現行的憲制體制下,由國家憲法,通過香港《基本法》這個全國性的法律,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性權責。人大常委對《基本法》內的某些條文有需要時進行解釋,正確澄清該些條文中的法律觀點和立法原意,是人大常委行使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賦予它的權責,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據,完全是正當的和合法的,並無任何可以質疑之處。「民主黨」及「民主派」人士指責:人大釋法,會架空《基本法》,令《基本法》形同虛設,名存實亡;並且宣稱這會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精神云云,毫無道理,簡直是強詞奪理。

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是人大常委制定的一部完整的憲制性的法律文件,是香港特區依法給港的法律藍本。全面和準確地理解、落實和擁護《基本法》,就必須理解、落實和擁護《基本法》內及其附件中的所有條文,決不能也不應採取實用主義的態度,僅為我所取,為我所用,凡有利於我,為我所喜歡的,才贊成、才擁護、才執行。反之,凡不利於我的,為我所不喜歡的,就不贊成、不擁護和不執行,也反對別人貫徹和執行,動輒就以歪理限制和阻止他人,包括人大常委依法辦事,依法行使憲法和《基本法》所賦予的權責,那還要《基本法》幹什麼?這算不算是架空《基本法》,令它形同虛設,名存實亡呢?!

廣泛徵詢各界意見

 當然,人大常委在行使釋法權的時候,是必須根據事實,經過審慎的考慮和周詳的判斷,並廣泛諮詢「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中港雙方的委員,以及香港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的成員,廣納港人的意見後,確有必要時才會作出的,決不會隨意啟動和隨便濫用。而且在進行釋法時,亦會從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社會的穩定與繁榮出發,只是將有關的法律條文的精神實質和有關法律的觀點及其立法原意,準確地作出闡釋,澄清某些誤解和容易含糊的地方,而並非是「修訂基本法」。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採取的一項必要和重要的措施,亦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所賦予的監督憲法和法律實施的職責所必需的手段,完全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體現了以法為據,依法施政的法治精神,何來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和香港的法治呢?釋法的內容尚未清楚,但「民主派」就一片反對之聲,又是遊行,又是示威,又是請願,又是抗議,只能證明這些人是既不尊重事實,又不尊重法治精神的,無法無天的正是他們。

釋法可澄清大是大非

 自從去年七月以來,本港社會圍繞政制發展的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內關於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辦法,包括07年後「如需修改」如何判斷,政改機制由誰啟動?07年後是否包括當年第三屆的行政長官等原則和法律程序的問題,出現了不少爭議,各有各的理解和解讀,各走極端,意見相當分歧。更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些意見和論據並不符合《基本法》的法律觀點及其立法原意,有誤導和曲解《基本法》之嫌。

 為了澄清這些屬於原則性的大是大非的問題,避免公眾一再被誤導,分清是非,消除誤解,讓社會不至於嚴重分化,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繁榮,由人大常委會及早地作出解釋,減少不必要的爭論,顯然是十分迫切和十分必要的,這不但不存在法理上的爭議性,反而有助於將政改爭議重新回到《基本法》的框架內,理性和務實地尋求社會的共識,這就不但不會影響和限制市民的深入討論,阻礙香港市民的民主訴求和政制發展,而且可以將市民的討論引向正確的方向,從而有力地推動香港政制的正確發展,有什麼理由要加以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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