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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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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3] 依法辦事是基本原則

董惠明 新界社團聯會

 因應「一國兩制」所構思的基本法,在六年多的實踐表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得到了有效實施,基本法也體現了強大的生命力。但是在「一國」和「兩制」的問題上,也存在著不少挑戰,特別是法律解釋問題,出現了不少爭拗,1999年的居港權解釋和現時即將對基本法附件一、二的有關解釋都存有不同的意見,這是新憲制下存在的事實。面對事實,依法辦事,這是最好的辦法。

 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制定的法律,然而基本法實施的地方是普通法體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處理基本法的解釋問題時,既要考慮中國內地的法律解釋制度,又要考慮香港普通法體制下的法律解釋制度。

 對此,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但如果要解釋的條款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的關係,那麼香港特區法院在對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由此可見,「一國兩制」下的法律解釋既維護了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又把兩地法律解釋巧妙地結合起來。

 香港是法治之區,按常理,依法辦事是最基本的原則。但是,就是有那麼一小部分人無視法律的存在,刻意歪曲、誤導,誘發了無助於香港繁榮穩定的因素,近期的政制發展更是爭論不休,反對派所挑起的「普選」話題,直接製造了社會分化,挑戰中央和特區之間的關係。

 中央為了化解這場政制風波,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進行解釋。主動釋法有利於香港各界在政制發展的問題上釐清條文、程序和法律原則,減少爭拗,達成共識,使香港的民主能夠按基本法規定「循序漸進」的原則發展,香港的繁榮穩定能夠繼續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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