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3] 釋法利港利民
陳雲生 新界西區居民聯會主席
自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決定釋法以來,香港社會有的人認為有需要,表示支持;亦有人認為會影響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破壞兩制實施,表示反對。筆者認為,重要的是釋法有沒有法理依據?有沒有必要?對香港的政制發展有沒有好處?
根據《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大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人大釋法不存在法律理據上的爭議。今次釋法內容涵蓋《基本法》附件一的第七條和附件二的第三條,這兩條條文都涉及香港政制發展與中央關係,因此,人大常委會毋論在權、職、責,都有需要對港人認為模糊的地方進行解釋。
自從有政治團體打出「還政於民」口號,催谷急遽普選以來,社會上出現很大的分歧意見,支持與反對者意氣用事,攻訐和謾罵聲透過電波不絕於耳,如果繼續長期爭論下去,不但令社會出現分化,亦會令投資者卻步,使剛復甦的經濟泡湯。
《基本法》中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條文比較抽象,任何有心人都可按照自己預設的立場進行解讀,人大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為有關條文的規定原則解釋清楚,無疑對症下藥,藥雖苦,但利身,有助平息政治爭拗。《基本法》是一整部憲制文件,我們絕不能斷章取義,只揀一些願意接受的便要,我們不喜歡的便視而不見,甚至拒絕接受。
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力來源於中央授予,人大表明不會干預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基本法》第七十九條已有明文規定,香港立法會不可以提出涉及政制、政府政策的議案,所以,香港政改發展的啟動機制,不屬於立法會的權力範圍內。至於啟動機制如何理解,這正是需要人大常委會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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