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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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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5] 梁愛詩:釋法非違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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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強調,香港的制度就是《基本法》的制度。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是國家憲法第67條所賦予的,《基本法》第158條也作出了重申。港人必須接受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是特區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高度自治」體制的一部分。因此,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抗拒,就是對香港體制的抗拒,也就是不支持「一國兩制」,不支持《基本法》(全文載於本報B2論壇版)。

人大釋法權源自憲法

 梁愛詩在回覆嶺南大學學生會對人大釋法意見的信件中指出: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來自憲法第67(4)條,而在《基本法》第158條第1段寫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也曾就此作出裁決,指出人大常委會行使這個權力,不受《基本法》第158條第2段(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或第158條第3段(特區終審法院把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而影響。如果有人仍說人大常委會只有在特區法院提請時才可以釋法,就是錯誤理解。

並無違背普通法原意

 她又解釋,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構,香港特區的設立和制度,就是由全國人大決定的,而人大常委會是它的常設機關。人大常委會釋法,合乎憲法和《基本法》,合乎特區的司法判例,不可能「與普通法的原意相違背」。她重申,對基本法的條文,不能選擇性地接受,港人必須接受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是特區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高度自治」體制的一部分,釋法沒有破壞「一國兩制」中的「兩制」。

 她續說,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港人治港」的理念,是由中央政府授予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

港制度即基本法制度

 她強調,特區所享有的權力,是《基本法》所賦予的,還要按照《基本法》行使。「兩制」中的香港制度,也就是《基本法》規定的制度,並受《基本法》的每一條約束。因此,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抗拒,就是對香港體制的抗拒,也就是不支持「一國兩制」,不支持《基本法》。對於有人指稱釋法是違反法治精神,梁愛詩指出,法治的水準不能以個人的喜惡來決定,尊重法治,其中一項就是要接受法院的終局裁決。終審法院已確認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只要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程序去行使它的權力,不會破壞法治,就不應該影響市民對法治的信心。她指出,法律解釋只可以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不能更改法律,不能因此減少市民的權利和自由。

權威性解釋避免混亂

 至於有人揣測「釋法」淪為政治手段,用於限制政制改革討論,梁愛詩表示,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已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詳細表達了市民對政制發展和釋法的意見。由於港人對於某些原則問題存在較大分歧,例如對「2007年以後」的解釋,和向人大常委會「備案」,這「備案」是否實權等,都有爭議。若將來因此而進行訴訟,在法院審訊過程,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或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最終還是要提請人大解釋,那麼盡早有一個權威性的解釋,可以有個肯定性,不會出現混亂,影響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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