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5] 梁愛詩澄清6大誤解
■問:人大釋法的法理何在?
■答:1.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來自憲法第67(4)條,而在《基本法》第158條第1段也予以重申;
2.特區終院也曾在一次裁決中重申,人大常委有權主動行使釋法權。
■問:釋法會否損害高度自治?
■答: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權是根據《基本法》而行使的,根本就是特區「高度自治」體制的一部分。
■問:釋法會否破壞「一國兩制」?
■答:《基本法》第158條所載的解釋權,正是《基本法》規定下的「一國兩制」的制度中一部分。
■問:釋法是否違反法治精神?
■答:只要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律程序去行使它的權力,不會破壞法治,就不應該影響市民對法治的信心。
■問:釋法是否等同修改《基本法》?
■答:法律解釋只可以對法律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不能更改法律口。
■問:「釋法」淪為政治手段?
■答:若將來有人就政改的問題提出訴訟,法院最終還是要提請人大解釋;故盡早有一個權威性的解釋,就不會出現混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