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7] 喬曉陽闡六法律概念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鍾雪冰、實習記者劉凝哲6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今日在回答記者提問前,先給大家上了一堂「普法課」,解釋了如下六個相關法律概念,令記者們茅塞頓開。
基本法是憲制性法律
一是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對香港而言,是一部憲制性法律。憲制地位體現在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以前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不採用特區法律,特區審理以後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牴觸。
二是特區的權力來源。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單一制國家的地方需有固有的權力,地方的權力都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三是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全國人大具有修改權
四是香港的政治體制。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法的第四章專門是政治體制,有六節的條文規定,分別是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
五是解釋權和修改權。基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六是基本法的附件。基本法是一個由序言、九章160條加上三個附件構成的完整整體。其中的附件一、附件二,這部分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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