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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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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7] 有關特首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

基本法第4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第68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

■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

■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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