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09] 面對政治現實 展開良性互動
張炳良 新力量網絡主席 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系教授
人大釋法,支持者認為可釋疑止爭,有中央官員更說可發揮架橋過河、有利政制發展的作用。但批評者卻仍有不同意見。
釋法雖屬法律行為,卻有相當政治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也承認:「不到萬不得已,人大絕不出手。」
當然人大釋法未有實質地改變了特區政制發展的現實格局,但它也未能消除政制改變所涉及的根本矛盾與紛爭。政治現實是,中央一直擁有對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方法更改的批准權和備案權。政治現實是在基本法的約制下,立法會議員無權提出涉及特區政制的法案或具法律約束力的議案;有關提案權屬行政機關所有,而行政長官依基本法既要向中央政府負責,也總不會在未與中央作適當溝通下便貿然啟動任何選舉方法的修改程序。
不應漠視政治現實
況且,中央的意向對香港不少商界及功能界別議員有重要影響,更遑論民建聯等黨派了。因此可說中央從來就在政制問題上有其主導角色,而包括民主派在內的爭取早日普選的人士,也從未漠視這個現實,這亦就是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上周在立法會上所指的「三方同意」格局了。
現在人大釋法,解釋清楚「是否需要」修改選舉方法,行政長官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後者依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特區「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後,有關的修改法案、議案表決程序方可由特區政府啟動。
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
行政長官究竟按照甚麼條件和情況去擬就其報告,以建議是否需要修改及如何修改有關的選舉方法。人大釋法既已確定「二○○七年以後」乃含二○○七年,因而民主派爭取○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也需予面對。中央對「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的理解,究竟與特區社會是否一致?社會內部不同政見及利益團體也是否存在認知上和訴求上的落差?
在特區內部意見紛紜下,行政長官如何為政制發展的需要和修改方案作出定奪,以能在廣大民意基礎上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若果中央與特區之間就政制發展之原則存在分歧,那麼中央是尊重特區意願,對行政長官報告照予確定,還是會以中央之理解為準,不予確定?這些問題是比較引人關注的。
各方應抱誠意求大同
說到底,惟有中央及特區各方,皆抱開放誠意的態度,以求大同的精神,進行良性互動協商,才可爭取「眾贏」的結果,而非各自表態,各說各話,或凡遇分歧便訴諸強權或抗爭。否則,政制之爭,仍會愈演愈烈,進入不了建設性循環。
思考具認受性管治體制
當務之急,特區政府應成立具公信力與兼容性的政制檢討互動協商機制(例如效法八十年代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框架),構築平台,營造社會共識。若中央認為其確定權並非純屬形式,則應化被動為主動,積極與各方溝通對話(包括爭取普選的團體),使產生廣泛的共同理解。政制有爭論本屬平常事,關鍵在於能否把握時機,為特區的長治久安合力思考一套合乎回歸後新環境及新挑戰、可行而具認受性的管治體制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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