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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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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0] 釋法利政制發展

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會長

 人大釋法以其準確、鮮明,合乎立法原意、符合基本法條文及精神,以及其在憲制上無可懷疑的權威性,確保香港政制發展不得偏離基本法,而能循基本法軌道向前,使「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得以維持並獲健康發展,對香港的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將有深遠影響。因此,不講道理地凡釋法必反,給釋法扣上「毀法治」帽子,辱罵要求釋法的港區人大代表、社會人士「出賣香港」,是很不理性的無稽之談。

 釋法的「『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是很準確的解釋。主張○七、○八年「雙普選」的某些人士,把之演繹為「必須修改」,連文字上也說不過去,不應以反釋法為名,堅持錯誤之說。

 誰來判斷「如需修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於「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人大常委會可予法律解釋的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第六十七條(四)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賦予的權力,對此作了完全符合基本法精神及條文的解釋:「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這個解釋符合基本法第六十條、第四十三條關於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首長,又是特區首長,代表特區,對中央政府和特區負責的規定;符合基本法「序言」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二條以及第二章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其他條文規定及精神,說明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政制發展有決定權、主導權及啟動權完全基於法理,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香港政制發展須按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符合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關於政治體制法律草案,只能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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