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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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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6] 九項原則具充分理據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總結兩個多月來社會各界對本港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的意見,以及與中央有關部門充分商討和一些法律專家交換意見後,就修改兩個產生辦法提出九項原則,並就這九項原則提出充分的理據。

 一、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報告提出,特區的設立以至其政治體制的設計,都是由中央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透過制訂《基本法》具體落實的。故此,中央有憲制權責審視及決定特區的政制發展,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基本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既約束香港,也約束全國。特區既然直轄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有責任就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向全國交代。無論如何,根據《基本法》附件的規定,任何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案都必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和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或備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6日公布對有關《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及附件二第3條所作出的解釋,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和原則確定。

中央對特首具實質任命權

 二、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小組認為,政治體制的設計關係到主權的體現,關係到「一國兩制」及基本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特別行政區沒有權單方面改變中央所設立的制度。任何具體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

 三、任何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在「一國兩制」下,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向特區負責。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亦是按照這個原則而設計的。根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是在特區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的。

 四、「行政主導」。行政主導是特區政治體制設計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表徵。任何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現時行政立法關係未能做到充分互相配合,影響行政主導及施政效率。所以任何方案須以完善行政主導體制為尚,不能惡化現行行政立法未能充分互相配合的問題。

「循序漸進」遵循一定步驟

 五、「循序漸進」。根據一般理解,即是遵循一定的步驟,有次序、有秩序的前進。當中有逐步的過渡,在一段時間內有不同階段的演變。就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這個目標而言,演變的過程不能停滯不前,應分階段演進,但也不能發展過快。

 六、「實際情況」。小組認為不單包括民意取向,還包括其他許多因素,例如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致行政立法關係等。「實際情況」隨時間而有所變化。當然,由於經濟全球化以及香港擁有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特區以外的情況,包括內地的情況,會影響到特區的實際情況,亦須顧及這些因素。

任何方案須兼顧各階層利益

 七、有利社會各階層透過不同途徑參政。任何具體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八、「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小組認為,任何具體方案必須有利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九、「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要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就要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政制發展不能引致民粹主義及福利主義的出現,影響資本主義制度的運作。故此,任何具體方案都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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