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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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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2] 「司法制度」香港海事法律系列之(五) - 海事司法管轄權

 在海事法中對人的管轄權方面,如貨主直接向承運人或租船人提出起訴,則要視乎該承運人或租船人的所在地。英國與香港法例規定法庭對所有在其管轄區內的人或公司都有管轄權,不論涉及的事故在何地發生。但如對物訴訟一樣,被告可以現法庭不是適當審理該案的法庭為理由,申請擱置有關的法律程序。

 適用法律與管轄權是有關連但又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有關提單或租船合約所訂明的適用法律是法庭考慮是否適當的法庭審理該案的因素之一。但兩者無必然關係。舉例說,如香港法庭認為提單的適用法律為中國法律,但認為香港法庭是審該案的適當法庭,在這情況下,香港法庭會以中國法律審理該案。

 法庭處理合約中適用法條款的原則與管轄權條款相同,不論該貨損索償是否與一國的法律有關,若提單中或租船合約中訂明該國的法律適用於該提單或租約的爭議,法庭除有特殊原因外,都會尊重該適用法的條款的規定。但該適用法律條款不能抵觸本地法律。

 回歸以後,香港仍是海牙威斯比規則的簽署方法。根據香港的法律,若提單在當地簽發或貨物在當地裝船,該規則便適用而提單合約雙方都不能私下豁免該規則。若提單中所規定的適用法律為一個未有簽該規則的國家,法庭會視該適用法條款的後果會使該提單豁免於規則而抵觸當地法律,因而宣佈該條款無效。

袁達堂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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