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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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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2] 「司法制度」香港海事法律系列之(六) - 適用法律問題

 在海事訴訟中,若提單或租船合約中無適用法律條款,法庭會試圖在合約中其他條款找出合約雙方是否有意採用某個地方的法律而只是未有明確在合約中列出。例如若雙方同意有關爭議必須在香港訴訟,香港法庭可能認為雙方的意向是以香港法律為適用法。因為雙方必然希望香港法庭會採用其最熟悉的法律審理該案。

 若提單或租船合約中未有任何規定,法庭將以與該貨損事故最有關連的地方的法律為該提單或租船合約的適用法律。法庭在決定這問題時會考慮包括以下因素:

(1) 合約在何處簽署;

(2) 合約在何處履行;

(3) 合約有否規定仲裁及訴訟的地點;及

(4) 合約雙方的所在地、合約的形式或語言等。

 前文提過,約合同中已訂明適用法律,審理該案的法庭一般會尊重該適用法律條款的規定而用合同訂明的適用法律來解決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法庭用適用法律作為實質法律,而用審理該案當地的程序法律進行審理。

 據筆者的經驗,雙方應在簽訂合同前協議適用法律的問題,這樣便可避免為適用法律的問題在法庭進行辯論,可節省不少時間和律師費。

袁達堂律師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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