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8] 知「古」不報或需入獄 放大圖片
楊先生店內的漢代陶瓷,與在旺角發現的極為相似。(蔣焯文 攝)
香港原是小漁港,經歷多年變遷,不斷發展,出土過不少古代文物,但無論所發掘的土地屬公家或私人,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均屬於政府所有,如私下挖掘、破壞或企圖侵吞便算犯法。
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第11條,任何人發現古物或假定古物,或知道古物或假定古物的發現,須隨即向民政事務局局長、主管警署的人員或督察級以上的警務人員報告;除非獲批牌照,否則不得挖掘或搜尋古物,又或在任何暫定古蹟或古蹟使用金屬探測器,違者可處監禁6個月或罰款5,000元。
此外,如在暫定古蹟或古蹟之下或之內挖掘,進行建築工程,種植、砍伐樹木或堆積泥土及垃圾;又或拆卸、移走、阻塞、污損或干擾古蹟,最高可判監1年及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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