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16] 立會無權譴責人大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對於特區立法會將會討論「譴責人大常委會否決07及08年普選」的動議,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強調,《基本法》並沒有授權特區立法會通過譴責人大常委會。香港立法會是一個地方性的官方機構,而任何官方機構行使的權力及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王振民指出,對公民或市民來說,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行使;但對任何國家機構來說,其任何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要明確的法律授權才可以做。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立法,依法參與管治。
他說,如果任何國家機構可以把法律放在一邊,做一些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事情,那人民的權利可能會被侵犯,這個社會可能會出問題。
他認為,能否提出有關動議,與言論自由沒有關係,最重要的是要明確是個人行為還是官方行為。若是個人行為,可以發表他的意見;但若是官方行為,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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