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16] 王振民:人大決定成港法制有機體 放大圖片
王振民 (劉國權 攝)
【本報訊】(記者 莊海源)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振民認為,人大常委會就特區政制發展的參與及決定,不僅是特區政制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也是香港新的法制的組成部分。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憲制的最終解釋權是人大常委會,但司法的最終決定權卻是在香港。這種兩權分離的制度在歐洲大陸非常普遍,內地所實施的也是同樣的制度,故不能把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說成是侵犯特區的司法獨立。
基本法規定中央主導權
王振民昨日在基本法研討會上指出,《基本法》為香港確定新政治制度和法制的同時,也賦予中央的參與權。因此,中央的主導權和決定權是《基本法》已規定的,不能片面地把「特區政治」理解成特區能自己決定的事。
他表示,回歸前的香港是「一國一制」、沒有自治和英人治港,香港憲政的最終解釋權和司法的最終決定權都在英國。回歸後的香港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如同回歸前英國對《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的最終解釋權一樣。
他指出: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已成為香港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所以不能忽視人大常委會釋法在香港法制發揮的作用,也不能把人大常委會釋法當成侵犯特區的司法獨立。
中央對港繁榮負憲政責任
他強調,中央對特區的繁榮穩定承擔著憲政上的責任,法律賦予的權力,中央當然要行使。在行使這些權利的時候,中央是依據法律來行使,沒有侵犯特區的高度自治,也沒有影響特區的自由、人權和法制。
因此,不要讓市民覺得中央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所享有的權力只是象徵性的權力,最好不行使,這是不準確的,也可能造成誤導。
他又認為,香港有需要加強對《基本法》的推廣,但在介紹特區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權力的同時,也要向市民和國際社會介紹中央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權力。隨著時間的增加,會有更多的香港人理解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而部分香港人士與內地對立的情況會慢慢地減少,並逐漸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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