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2] 議員責校董犯錯罰則太重 放大圖片
立法會昨日再討論校本條例,有議員質疑校董犯錯罰則太重。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盧燕娥)立法會議員質疑校本條例中有關法團校董會犯錯罰則太重,例如校監行政失誤將最高被判罰入獄2年,對此教統局承諾,會重新審視罰則條文,研究是否需要再作修訂。教統局局長李國章將出席下周四的條例會議。
《2002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簡稱校本條例)委員會小組昨日審議條例中長達30多張紙的罪行及刑罰細則,大部分議員認為,刑罰「過時」,程度亦過重。議員指出,刑罰中甚多涉及行政失誤,例如當校董、校長、教員停職時,甚至教員獲聘及開始任教時,均需於1個月內通知常任秘書長,如有犯者,最高刑罰為兩年監及5級罰款。
張文光:行政失誤不宜刑事化
教育界議員張文光認為,行政失誤有錯,但卻不應以刑事作處分,希望當局可以「行政歸行政、刑事歸刑事」,加上時移世易,當年殖民地時代的「惡法」,未必適用於現今社會,更不可就此將校本條例的草案與當年的法例合併。
小組委員會主席何秀蘭亦稱,法團校董會成立後,校監有可能要「齊人才開會做決定」,導致出現延誤情況。除非有關拖延可引致舞弊問題,否則當局應再考慮罰則。
教統局副秘書長鄭文耀解釋,條例中的罰則,難以單靠行政措施去規管良莠不齊的私校。他同意校本條例生效後,法團校董會的角色及行政上或有改變,故該局會再作檢視。不過他強調,不可因校本條例而放寬教育條例其他罰則,因為法例的精神,主要是保障學生。
何漢權:應允許寬限期
初等教育研究學會主席鄧兆鴻亦認同刑罰過嚴及過時,需要條例存在不一定會實行,不過他希望當局可進行修訂,否則對義務參與法團校董會的人士甚不公平。
教育評議會副主席何漢權就認為,校本條例成立後,的確有協調的空間,行政上應允許更多寬限期,不過他稱,《教育條例》存在已久,如議員認為過時的,可另行提案審理,他強調,「歷史錯誤非校本條例的罪過,希望各議員體諒。」
另外,教統局又承諾,考慮修訂常任秘書長在特殊情況下可撤回獲批校長(條例列明所有校長聘任需經教統局批準)的條文。眾議員提議,由該局提供資料予法團校董會,讓校董會作出有關決定,但緊急情況除外。至於「如校董、教員、學生現時或一向令人不滿意,該局有權暫時封閉學校」的條文,該局亦會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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