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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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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25] 教局:教員校董無須負民責

 【本報訊】香港聖公會昨日在報章刊登的聲明中稱,落實校本管理將使校董會成員承擔過大的法律負任。教育統籌局發言人反駁,校本管理條例建議法團校董會負責管理學校,校董會亦要承擔學校運作過程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責任,但個別教職員及校董無需為校董會的失誤負上民事責任。當局並對聖公會「不理解法律條文」,表示失望。

 聖公會管業委員會在聲明中指,條例實施後,辦學團體難負擔無限制的民事法律責任,現行贊助團體與學校的關係,亦將被破壞;屆時聖公會將難以扮演辦學團體的角色,但會繼續在學校或其他方面,提供非正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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