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4] 千二人狀告最高法院 放大圖片
【本報訊】據最新一期《瞭望東方周刊》報道:最近,有分別來自中國26個省、市、自治區,共1,200人,決定狀告最高人民法院(見下圖)。今年4月25日,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裡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一次遞交了訴狀。
這些原告都是因為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和裁決不服,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遭到拒絕或被置之不理的情況下,打算將最高人民法院推上被告席。他們還認為,對於下級法院的枉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履行其審判監督的職責,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應該負有民事責任。
北京市高院在接到訴狀後,在法定答覆期限內並沒有給予答覆。5月9日,原告在補充了證據之後,再次遞交了起訴狀。兩天後,他們得到了電話答覆:我們感覺這個案子有些棘手,正在向上級以及人大常委會請示。但截至目前,北京市高院仍然沒有給予他們是否立案的明確答覆。
專家:起訴不能成立
但北京大學法學院的賀衛方教授在接受《瞭望東方周刊》專訪時說:「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是不能成立的,不止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任何法院都不應當受到法律意義上的控告。」
他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負有審判監督的責任,但是從司法獨立的意義上來說,對下級法院的錯判和誤判,上級法院是不應該負有行政意義上的責任的。尤其是在中國目前實行的「兩審終審制」中,最高人民法院不應該輕易地、過多地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這樣會使「兩審終審制」名存實亡。「越監督,司法越不獨立。」
人大應負有監督責任
被告之一劉俊熠告訴《瞭望東方周刊》,他們在地方上已經窮盡了所有法律程序,問題沒有解決才到中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但是仍然得不到解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宏昌教授認為,遇到這種情況,只能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通過權力機關對審判機關的監督來解決問題。
賀衛方說,由於地方人大對同級法院有監督的權力,而法院的權力來源也來自地方人大,只能說地方人大沒有履行監督責任。從制度邏輯的角度上講,假如在地方不能解決,應該依法罷免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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