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4] 口供非自願 陳少寶脫罪放大圖片
陳少寶獲釋後,輕鬆地離開法庭。
【本報訊】廉署揭露娛樂圈疑買獎醜聞的「舞影行動」中,首名被拘控的環球唱片港區前總裁陳少寶,昨獲主審法官裁定他向廉署招認的供詞及警誡錄影會面均不能作為呈堂證物,當庭獲釋。法官雖未能就辯方指控陳的手機被廉署人員沒收下結論,但法官認為陳在事件中確有可能被剝奪聯絡律師的權利,陳招認自願性亦成疑。
據悉,陳少寶獲釋後,將可能影響廉署「打大老虎」的行動,因為在整個「舞影行動」被捕的29名人士中,當中所謂「大老虎」的人物,被廉署拘捕問話時,均保持緘默或否認指控。是次用來針對陳少寶的證據,正正是陳自己的招認供詞,由於供詞被法官質疑其自願性,故在控罪中提及交款者或付款的幕後老闆可能沒有證據被檢控。
調查員口供矛盾
法官彭偉昌稱,陳少寶作供指當4男女廉署人員到陳寓所,表明來意後,陳企圖拿起手提電話時,即遭調查主任譚厚德搶去放入袋內。法官對於廉署人員從沒有把陳的手提電話記錄在疑犯檢獲名單中,當陳獲准保釋離開時,手機卻又突然出現在歸還疑犯財物單上,廉署兩名調查員對此點的解釋,均未能令法庭滿意,尤其助理調查員李景文根本無法解釋另一版本,即手機被正式檢獲後,為何又讓被告自行取回帶返廉署總部之說。
雖然法官不就手機有否真的被廉署人員沒收而下結論,但法官認為基於廉署人員矛盾證供,乃接納陳有被剝奪找律師的權利,其在寓所招認內容亦成疑,基於家中的招認自願性有疑點,故陳進一步在廉署總部錄取的警誡會面自願亦成疑。
法官強調雖然疑犯有權找律師,但另一方面執法人員亦有權防止被捕疑犯與外間聯絡,通風報信,鑑於控方從沒有就此點舉證,再加上廉署調查主任譚厚德作供表明假若陳要求致電律師,他將會批准該要求,故裁定陳的招認供詞及錄影會面全不能呈堂作證。
現年50歲的陳少寶,被控索取80萬及收受68萬元,作為更改麥浚龍歌手合約之報酬,結果在去年廉署採取的「舞影行動」中被捕。
廉署將作檢討
廉政專員黃鴻超就陳少寶案件作出回應,表示所有調查員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錄取口供,並把整個過程錄影,如果不符合程序,一定要糾正。他認為執法部門應該依法辦案,慎重行事。廉政公署對於檢控失敗或成功的案件,一定會全盤檢討,找出原因改進,有必要時,對調查員會作出更具體的指引。
另外,廉署發言人補充說,若任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可能會遭受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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