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4] 執法者須依法取證
【本報訊】廉署人員向受查人錄取口供的手法,以往亦曾在法庭上受到質疑。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強調,依法取證關乎程序公義,執法人員必須遵守。
廉署查案心急
廉署一名助理調查主任早前因為在法庭作假證供,被判監9個月,控方當時指他是為了隱瞞在調查一宗串謀詐騙案時,誘使及威迫受查人招供的事實,作假證供。當時代表受查人的律師林炳昌認為,廉署人員有時查案太過心急,會向受查人指請律師費用很昂貴,不用花這些金錢;另外,廉署人員有時在查問過程時,希望令到受查人相信不需要律師在場,他們想若受查人找律師,律師會叫受查人不要「講洁v。
受查人有權找律師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表示,為受查人錄取口供,必須確保符合程序公義,包括容許受查人找律師。
他說:「其實紀律部隊人員是很清楚這是一個金科玉律,如被告的權利、程序上的保護,若受到侵犯,到頭來所錄取的口供亦是無效的。」
涂謹申認為,廉署人員違反守則取證,只是個別事件,並不代表情況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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