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5] 酒吧噪音官司上訴得直放大圖片
尖沙咀諾士佛臺勝訴的酒吧,樓上為民居。(潘達文 攝)
【本報訊】尖沙咀諾士佛臺一間酒吧,被環保署轄下的噪音管制監督發出噪音消減通知書,要求把音樂聲減低至「聽不到」的程度,酒吧負責人認為有關要求不合理,遂申請司法覆核遭駁回後,再提出上訴,昨獲上訴庭在2比1的票數下裁定上訴得直,法庭認為聲浪是否「聽不到」帶有主觀成份,而違者須面對刑責,故裁定要求不合理。
上訴庭法官袁家寧認為,有關的通知書令上訴人因第3者的個人及主觀的觸覺,而面對刑事責任的危機,故認為噪音管制監督制定的標準並不合理。
法官夏正民則認為,評估噪音的地點位於酒吧附近的住宅內,酒吧根本無法進入,故不可能監控酒吧所發出的聲音是否可被聽到。持相反意見的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則表示,法例的要求其實是一名合理人士是否受到滋擾,故把要求定為「聽不到」或以「分貝」作為標準並無分別。
上訴人躍晉有限公司,在諾士佛臺地下經營一間名為「Chasers」的酒吧,該酒吧每晚11時至翌日凌晨5時,都會有音樂表演,但卻被樓上住客投訴聲浪擾人。上訴人於02年4月,接獲環保署轄下的噪音管制監督發出通知書,須於02年6月2日起的6個月內,確保晚上11時至早上7時,酒吧所發出的任何聲浪,須符合「聽不到」的限制。酒吧就通知書向當局上訴,但遭駁回,故提司法覆核。
酒吧樓上業主表示,整幢大廈的業主大部分都有開冷氣,就算冬天亦如是,因為一開窗一定會聽到酒吧發出的音樂噪音,只好一年365日都要關窗睡覺,如果情況沒有改善,業主均表示會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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