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6月29日 星期二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06-29] 政府倡一年通知收樓

放大圖片

政府建議撤銷租管,業主收樓只須一年通知期。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立法會將於明日就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全面撤銷目前住宅的租住權管制。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署理常任秘書長譚榮邦表示,當局將會提出修訂,建議如業主想終止現存的租約,必須要有不少於12個月的通知期。他擔心若該項修訂建議被否決,將會掀起一輪租務糾紛潮。

 當局希望藉著新法例,減低業主轉租或收回物業的困難,同時協助重建公眾對投資出租住宅物業的信心。民主黨早前曾建議,所有5,000元以下的租約不受條例草案的影響,依舊受租住權的管制,當局則認為這個建議不能達致全面恢復租務市場自由運作的目的,亦會令擁有租值較低物業但又遇到問題租客的業主繼續受到困擾;而把分水嶺定在某一個租值亦會造成社會分化,預計建議沒有足夠票數通過。

盼重建市民出租物業信心

 自由黨則建議,所有租金低於3,000元租約的業主,須於收樓前36個月通知租客。譚榮邦認為36個月的通知期過長,此舉變相等於將租約延長3年,其間不能在租約上作出任何修改,對小業主不公平。他又認為,一般人「搵屋」只需1年,無必要改為3年;而對「搵屋」有困難的住客,建議亦沒有實則的幫助。

自由黨倡月租三千以下3年

 當局指,在有關3,000元的租約中,6成租客在完成2年租約前均已搬出,而現時市場上亦有15,000個3,000元以下的單位供選擇,故相信1年通知期的安排可以讓租客有充裕時間另覓居所,同時加強業主把物業出租的意慾,對物業交投有幫助。

 譚榮邦表示,為回應社會的訴求,當局將不會撤回修訂草案,但擔心假若所有修訂建議均被否決,使條例還原至藍紙草案上的條文,短期租約的業主可只給予1個月通知期便收樓,令到時會造成一股租務糾紛潮。

短期租約糾紛一觸即發

 現時全港約有24萬個租戶,當中6萬多個為短期租約租戶,假如所有業主均以1個月通知期收樓,很多人將要面對即時「搵屋」的問題,一下子湧現的租務糾紛亦可能超出土地審裁處的負荷。

 譚榮邦又指,條例草案恢復二讀時亦會討論租約的繼承權,原有的法例是直系親屬可繼承,楊孝華則提出「兄弟姊妹」也可繼承;何俊仁及涂謹申更分別認為「遺產執行人」及「同住者」也可繼承。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