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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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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0] 資料:黑獄中的期盼

本報記者 戴慶成

 英國統治香港期間,決定本港青少年殺人犯刑期的權力,一直掌握在英女王手上。而97回歸後生效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C條,則明文規定有關權力會轉換到行政長官手上。

 不過,由於少年犯上嚴重罪案「等候發落」時,其囚禁期往往長於成年犯人,故在過去幾年,很多「等候發落」的少年犯家屬不時上街示威,促使政府確定刑期。其中轟動一時的85年寶馬山雙屍案,外籍男死者簡尼父親麥伯迪,就曾於98年致函特首,提及有關殺害其子(等待發落的少年兇手)刑期,寬恕地代為求情。資料顯示,兩名犯人張有 及尹三龍犯案時17歲,在98年分別已囚禁13年及12年。

 至02年,兩名少年殺人犯邱廣文和黎鴻偉,由於在等候「特首發落」期間不服氣,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由特首訂下最低刑期,是屬於行政機關干涉處理司法事務,違反《基本法》。這個時候,有關條例才開始引發社會大眾關注。

 至同年9月,當時的法官夏正民裁定由特首訂下最低刑期是違反《基本法》,有關機制及刑期屬於無效。夏正民在判詞中解釋,《基本法》訂立三權分立的原則,但在該宗案件中,屬於行政機關的特首,在訂定兩名申請人的最低刑期時,特首必定會考慮兩名申請人的個人背景、案情及申請應受的罪責,這便儼如行使了司法的權力,所以裁定特首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訂定未成年犯人的最低刑期是行使了司法權,違反《基本法》,有關機制屬於無效。

 該宗案件發生後,終於促使政府當局建議修訂上述機制,規定此類囚犯所需服用的最低刑期,將由原訟法官而非行政長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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