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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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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0] 少年殺人犯出獄有期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等候董建華發落!終於有結果。」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修訂條例草案》,目前共有24名犯了謀殺罪,但由於犯案時不足18歲,被判以等候行政酌情或要服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可望服刑有期。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條例通過後會立即刊登憲報,及盡快為這批囚犯向法庭提出申請。

 一直跟進有關問題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發言時表示,該批回歸前犯了嚴重罪行,被判等候行政長官發落的囚犯,特別是青少年犯,長期囚禁對他們的精神造成折磨,這次通過修訂條例賦予法庭權力,為這批囚犯裁定確定刑期,可讓他們有改過的機會。

目的賦予法官酌情權

 而李少光在發言時指出,修訂條例主要目的,是賦予原訟法庭法官權力,裁定一批現時正在服無期刑罰的囚犯的最低刑期。

 此外,對其中在犯謀殺罪時不足18歲的囚犯,在有關囚犯的同意下,賦予原訟法庭法官酌情決定權,判處他們確定限期刑罰以代替裁定最低刑期。

 他透露,受條例草案影響的囚犯,在本年3月首讀條例草案時共有25名。由於其中一名囚犯已於早前獲行政長官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建議,將其無限期刑罰轉為確定期限刑罰,因此,現時受條例草案影響的囚犯有24名,其中包括12名因犯謀殺罪時不足18歲,被拘留等候行政酌情決定的囚犯;兩名犯謀殺罪時不足18歲,並正在服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以及10名正在服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

條例通過即日實施

 李少光並指當局關注到該等囚犯應盡快獲得裁定,因此,條例草案內訂明律政司司長需於條例草案生效後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作出決定。

 如律政司司長未能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有關囚犯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官作出裁定。

 他並說,為避免因立法會休會及生效日期公告所涉及的有關程序而出現延誤的情況,當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將會立即於刊憲當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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