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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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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0] 器官移植禁商業買賣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立法會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禁止將器官作商業交易,但衛生署長有權按個別情況,豁免部分含人體組織的醫療產品在香港使用。另外,日後在生人士捐贈器官,最少要年滿18歲,年滿16歲的已婚人士,不能再成為在生捐贈者。新通過的條例亦對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進口作出規管。

 暫代已提出辭職的衛生局局長楊永強出席立法會會議的環境運輸及公務局局長廖秀冬昨日表示,修訂可改善現時的器官移植規範。

何秀蘭提修訂遭否決

 獨立議員何秀蘭提出修訂,要求在條例內清楚訂明,在香港以外的合法同性婚姻在申請移植時,應與異性婚姻獲同等對待。但廖秀冬表示,條例有關部分並無區分異性及同性婚姻,反對何秀蘭的修訂,也遭議員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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