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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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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0] 新租例生效 料可刺激樓市

 【本報訊】影響全港24萬出租物業的新租管條例昨日刊憲生效,由昨日起訂立的租約,需由業主及租客自行訂定條件,業主無需再提供理由,約滿時便可以收樓。而現有租約便會在約滿後有1年過渡期。差餉物業估價署提醒租客,要清楚租約的內容,有物業代理表示,部分租戶認為新條例保障業主多一些。

 業主與住客綜合修訂條例昨日生效,全港24萬個出租住宅物業的業主,收回物業的程序會較以前簡易,由昨日起訂立的租約,業主無需提供理由,約滿便可以收樓。而昨日之前訂立的租約,便會在約滿後,有一年的過渡期,即是業主要在1年之後,才可以收回物業。

租客需清楚合約內容

 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黃振韶提醒租客,租樓時要與業主在租約清楚訂明自己的利益,例如在租約期滿,租客需要多少個月的通知期,又或者租約中亦可訂明,租約期滿之前,租客有權再續約,租金如何釐訂等等。

 以往業主需要證明收樓是用以自住又或者是重建,才可以在約滿時,要求租客搬走,而且以自住為理由收回的單位,2年內不可以出租又或者出售。黃振韶相信,新條例會令到更多業主有信心將物業放租,有助租務市場的發展。

業者指可促樓價升5%

 不過,中原地產執行董事陳永傑表示,新條例令到部分租客考慮買樓,認為對租務市場只有中性影響,他說,不會令租金上升,因為條例對租客較為不利,相反會多了租客考慮買樓,而租盤會增加,或令到租金下調,這會刺激樓市,樓價上升,這會平衡租金水平。他估計,新租管會令到中小型物業成交量上升一成以上,而樓價會上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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