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3] 深控港商藉信用證騙4600萬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實習記者王夢婕深圳22日電】香港一家公司老總張某因涉嫌利用信用證詐騙,昨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控方指其涉嫌簽訂虛假內、外貿合同,利用合同向銀行申請信用證,取得銀行現金4000多萬港元拒還。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據檢方提供的資料,張某在香港和深圳擁有4家公司,因此其間發生的業務關係也頗為複雜。1991年3月和7月,張某以蔡某的名字在香港分別註冊成立了金泰公司和海外拓展公司,並以香港金泰公司的名義,於1991年和1993年在深圳市分別註冊成立了菲力斯公司和鑫金泰公司。1997年10月至11月間,張某分別用鑫金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義,偽造了假內貿合同12份,同時就上述內貿合同中的工業原料與其本人在香港的金泰公司和拓展公司簽訂了相應的外貿合同。憑此虛假的內、外貿合同,張某以鑫金泰公司和菲力斯公司的名義向某銀行的深圳紅嶺支行申請了12筆不可撤銷跟單遠期信用證,信用證受益人為其在香港的兩家公司。用此手段,張某騙取了銀行信用證墊款高達港幣4600餘萬元。
檢方認為,張某在無進口貨物的前提下,依照信用證項下的條款偽造了相應全部信用證附隨單據後貼現,騙取了銀行信用證墊款港幣4600餘萬元,至今拒不歸還,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故呈請法院依法對其懲處。但張某認為檢方的指控並非事實從而拒絕認罪。他並不否認向銀行申請了12份信用證,但認為自己有真實的內、外貿合同,並且已經實際採購貨物,只是因回收貨款和與其他公司的債務糾紛導致無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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