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 簡體 
2004年7月31日 星期六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4-07-31] 業主收樓手續繁複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根據本港法律程序,業主收回私人物業,與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的處理手法有別。假如業主欲收回私人物業時,要先向法庭申請「收樓令」,並親自交由有關住戶;假如未能接洽該住戶,亦應把有關通知張貼於該單位,以示已通知住戶。法庭亦會授權給執達吏「上門」向住戶發出通知,一般會於第三次通知後,才會爆門入屋清點單位物品。在整個檢收程序中,執達吏會巨細無遺地把沒收的物件作出記錄。

 但法律界人士相信,一般有意拖欠租金的住戶,很大機會已把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一併帶走。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