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31] 業主收樓手續繁複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根據本港法律程序,業主收回私人物業,與房屋署收回公屋單位的處理手法有別。假如業主欲收回私人物業時,要先向法庭申請「收樓令」,並親自交由有關住戶;假如未能接洽該住戶,亦應把有關通知張貼於該單位,以示已通知住戶。法庭亦會授權給執達吏「上門」向住戶發出通知,一般會於第三次通知後,才會爆門入屋清點單位物品。在整個檢收程序中,執達吏會巨細無遺地把沒收的物件作出記錄。
但法律界人士相信,一般有意拖欠租金的住戶,很大機會已把貴重物品及重要文件一併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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