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朱芬齡
1.關於恢復小一收生
■容許再招生學校亦無能力取錄足夠學生開班,對學校無實際意義。
■不適宜行使酌情權。
2.關於學生原校畢業
■教統局的決定並無濫權,亦無違反公平原則。
■若發還教統局再決定,時間不足夠,影響學生及教師轉校。
3.關於「合理期望」
■02年教統局給予學校關鍵信件意思清晰,當局同意學生升學至原校畢業,但信件只是給學校並不是給家長,家長不應因此而產生合理期望。